湖北20地试点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 每年不低于300万元
记者从8月16日召开的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工作推进会上获悉,我省已选择通顺河、黄柏河、天门河、梁子湖、陆水河等五个流域及相关20个县市区,在2018年实施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到2020年省内长江流域相关市县60%以上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图为: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推进会现场。
7月初,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以省内流域水质改善和水资源保护为主线,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今年起,在省内流域上下游市县探索实施自主协商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生态保护修复迫切、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方率先开展横向生态补偿。
20个试点县市区分别是:
通顺河流域的潜江市、仙桃市、蔡甸区、汉南区;
黄柏河流域的夷陵区、远安县、西陵区;
天门河流域的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钟祥市、京山县、天门市、汉川市;
梁子湖流域的咸安区、大冶市、鄂州市、江夏区;
陆水河流域的通城县、崇阳县、赤壁市、嘉鱼县。
这些县市区须在今年12月底前签订具有约束力的补偿协议。上述流域以外的县市区也要尽快签订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对率先签订补偿协议且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省级层面给予奖励。
上述实施意见还明确:将流域跨界断面的水质水量作为补偿基准,地方可选取高锰酸盐、氨氮、总氮、总磷及流量、泥沙等监测指标,以签协议前3-5年平均值作为补偿基准。流域上下游县市区可协商选择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鼓励上下游地区开展排污权、水权交易。上下游地方政府协商确定补偿金额,每年不低于300万元。
该意见还要求,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商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联合查处跨界违法行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机制。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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